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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5-20      点击数: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厅文件




冀发改公价规〔2026〕1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

住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促 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公办高等学 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公办高校学生公寓 收费管理事关广大学生及家长切身利益,各高校要站在“以人民为 中心”“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政治高度,加强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将住宿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住宿成本,改善学生公寓居住条件, 切实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稳步推进实施,衔接政策有序。一是原公办高校学生公 寓等级作废,省教育厅将重新进行认定,住宿费按新认定等级对 应标准收取。二是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2026年 秋季前入学的学生住宿费仍按原标准收取直至毕业。三是《办法》 执行前由第三方出资加装室内空调的,学生与第三方有合同约定 的,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缴纳空调使用费;无合同约定的,按 照《办法》执行,空调使用费由学校支付。四是《办法》执行前 学生已入住社会资金建设公寓且签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内按约 定缴纳住宿费;未签订合同的,由学校收取住宿费后支付给公寓 投资方。

三、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各公办高等学校要通过 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使学生和家长全面了 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取得理解和支持,保障收费 政策顺利实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坚守合规底线。各公办高等学校要严格




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公寓等级收费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教育、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门将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问题,对 屡禁不止、影响恶劣的,公开曝光并追责问责。



附件: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6年1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 学生公寓)收费管理,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 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5号)和《河北 省定价目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公办高校自建、与社会力量合建 或租用的学生公寓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高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 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第四条  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学生公寓





建设应坚持“安全、经济、实用、耐用”的原则,既要方便学生生 活和学习,又要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应坚持“以生为本、管理育人、服 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为学生营造安全、健康、和谐、舒适、 温馨、环保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学生公寓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公寓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经建筑质检 机构验收通过。

第七条  学生公寓应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建立健全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防疫部门要求配备防灭四害设施。

第八条  学生公寓应按照国家和省学校治安安全工作要求, 建立宿管员、防火、防盗、进出、会客等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 区域安装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第九条  学生公寓应为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保 证学生正常的用水、用电、采暖期供暖。每间公寓住宿不超过8 人,生均配备床、储藏柜、桌(单人桌或多人桌的桌位)、椅(凳)、





电源插座(五孔或七孔插座)、网络端口,室内配备窗帘、书架、 电风扇(或空调)、供暖设备、照明设备等生活、学习设施设备。 楼层设有公用卫生间、盥洗场地,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公寓内或 附近应设有开水房,免费为学生供应饮用开水。

上述设施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设施维修等服务管 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管理、值班、保洁、维修等人员,确保管 理有序,收发、传达信息顺畅,卫生间、盥洗室、楼梯、走廊等 公共区域卫生整洁,设施设备维修及时。



第三章 学生公寓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公寓按照室内居住条件,实行分等级核 定住宿费最高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公寓房间等级和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按 照下表进行分类。普通等级标准不需要单独申报,学校可直接按 照规定标准执行。一级、二级、三级等级标准,学校需报省教育 厅认定后执行,其中居住人数符合相应等级标准,但室内生均使 用面积、配套设施至少一项不满足该等级标准的,学校应当降低





等级申请,直至室内生均使用面积、配套设施均满足的等级。



学生公寓房间等级及最高收费标准分类表


级别

房间条件

收费标准

(元/生 · 学年)



一级

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设施条件,室内居

住人数1-2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

每人配备独立组合家具(包括床、储藏柜、书架、桌、 椅子等)。

有空调2000

无空调1800



二级

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设施条件,室内居

住人数3-4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每人配备独立组合家具(包括床、储藏柜、书架、桌、 椅子等)。

有空调1400

无空调1300


三级

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设施条件,室内居

住人数5-6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推荐使用独立组合家具。

有空调970

无空调900


普通


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设施条件,室内居 住人数7-8人。

有空调700

无空调650

备注:1.居室带全封闭阳台(晾台)的,阳台使用面积计入室内使用 面积,开放阳台使用面积不计入室内使用面积。2.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室 内有独立的电表、水表,可实现室内水、电单独计量)用水用电可实行定 额管理,室内按照居住人数每人每月免费供电12千瓦小时(室内仅空调用 电单独计量的,无免费用电额度,空调用电根据实际用电量按照居民电价 计收;冬季供暖期室内无暖气,以空调代替暖气供暖的,供暖电费不得向 学生收取)、供水2立方米,超额部分按照居民用电用水价格计收(寒暑





假期间学生居住用电、用水按此计算)。3.学生入住之后为改善居住条件, 加装空调的,学生住宿费自加装空调后新学年起按照原等级有空调收费标 准执行。4.由第三方出资安装空调的,住宿费按照上表相应等级有空调收 费标准执行,空调使用费(租赁费)由学校向第三方支付。5.室内居住人 数超过8人,或室内配备设施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按照 有空调房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550元、无空调房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内包括:公寓专用房屋 及配套设施使用和维修费,水电费(可单独计量的为定额水电费), 冬季取暖费,公寓配套管理服务费用(第十条规定包含的管理、 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具 体认定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办高校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及进修、访学、 国际交换生、自费留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居住条件、住 宿成本及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并严格按照现行规范公办高校自 主定价行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由高校按照本《办法》规定 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公寓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 新生新办法”。

学生因休学、访学等原因退宿,事后重新入住的住宿费标准 按照入住公寓室内现有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经学校批准,学生 中途自愿调换宿舍的,住宿费按照调换后公寓室内现有学生标准 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减免,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 的减免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高校三级及以上等级(二级、 一级)的学生公寓, 在提交认定申请之后至认定通过之前已安排新生入住的,暂按普 通等级标准收费,待认定通过后按照认定等级标准执行,申报认 定未通过的按照普通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应坚持公益属性, 落实优惠政策,采取“社会兴建、学校租用”的方式,高校与公寓 产权方签订完善的租赁协议,明确学生公寓提供的设施条件、服 务项目、服务标准、租赁费标准及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租赁的学 生公寓由学校统一管理,经等级认定后,高校按照认定的公寓等 级及对应的等级住宿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租赁费用超出住宿费标 准部分由高校承担。





第十九条  高校短期租用(一年以内)的为学生提供临时过 渡性住宿服务的公寓,新生过渡期住宿费执行学生公寓普通等级 收费标准;老生达到原住宿公寓等级标准的,过渡期按照原住宿 费标准执行,达不到的按照学生公寓普通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缴纳住宿费和允许收取的超额水电费后,学 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寒暑假)住宿费、家具设施使用费或 维修费(个人故意损坏的,维修费及损失可由损坏者承担)、物 业管理费、公共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费及与住宿相关的各类证、 卡工本费(证卡丢失或损坏补领可收取工本费)等公寓住宿费标 准包含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生活日用品可为学生代 购,由学生自愿选购,不得强制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不得 从中获取差价,不得与住宿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第三方为住宿学生提供住宿费所包含服 务项目以外的有偿服务项目,要本着公正平等、合法合规、自愿 的原则,由学生自主选购。有必要签订服务合同的,双方应签订 服务合同,明确包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收办法 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但不得与住宿费捆绑收取。高校服 务性收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提前结束学业,住





宿费退费按照现行住宿费退费规定执行。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学 校组织的外出实习或访学,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不返校住宿且 办理退宿手续,在外实习或访学期间住宿费自行负担的,期间学 校不收取住宿费,已收取住宿费的应予退还。现行规定未明确的 退费事项,由高校与学生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 解决。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 不得收费。要将学生公寓等级、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认定) 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校内(或公寓区内)醒目位置及学校网 站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住宿费等级标准, 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 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高度重视学生公寓管理和收费工作,学 校和公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 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政府管 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应认定而未经认定擅自收费、自立项 目乱收费、自行降低宿舍配备设施条件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要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问责。收费单位要自 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 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秋季开学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属性:主动公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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