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内资助资金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舰范我校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资助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学费)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按照事业收入(学费)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
第三章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范围如下: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书费)、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
2、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在校生校方责任险、校园无息救急借款;
3、在校学生大家访、资助育人和宣传、就业帮扶、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
4、其他与资助学生相关支出。对困难残疾学生、 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学费。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校内资助的管理。学生工作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助对象的初步评审,严格把握资助的中请条件,确保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财务科审核发放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四章、校内资助资金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对校内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足额提取,足额使用。同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新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