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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25-09-08      点击数: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冀教财〔2023〕10号


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关于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改发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分行、雄安新区分行,国家金融监 管总局河北监管局市级监管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学校, 有关金融机构:

国家助学贷款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 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近期教育部等四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 政策作出调整完善。现将《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




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政策相应调整,代偿学费、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相应调整为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附件: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 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2 0 2 3 9 2 2 日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3年9月22日印发



() 中金
















































行局

















文件






教财〔2023〕4号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 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





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 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 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 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 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 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 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 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 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 (LPR) 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 LPR 60个基点。对此前已 签订的参考 LPR 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 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 LPR 6 0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 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 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 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





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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