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幼专政〔2023〕11号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财务报销制度(试行)》和《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财务报销制度(试行)》和《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7月7日
附: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并代表学校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财务处应当配备具有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的财会人员,加强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 财务处和财会人员,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一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部门为学校财务处。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20年11月26日发布的《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根据《会计法》《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经费审批原则
第一条 授权审批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第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学校预算、举债、对外投资、重点学科建设、大宗货物采购、实训实验室建设、大型维修(改造)、基建项目等事项须校级领导集体决策。
第三条 “执行预算”原则
经费支出需按年度预算执行(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凡超预算、非常规(刚性)资金支付,须根据《邯郸幼专预算管理办法》《邯郸幼专内部控制制度》报批调整。
第二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四条 资金支出事项一般要先进行预批后方可进行实施,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资金支出预批实行分层管理,逐级授权方式。1万元金额及以下,由各处室提出申请,填写预批申请单,由填表人(一般为拟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处室校级领导签字预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填写预批申请单,由填表人(一般为拟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处室校级领导签字复审后,报主管财务校长签字预批。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填写预批申请单,由填表人(一般为拟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处室校级领导签字复审后,经主管财务校长签字预批后,报校长签字预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同意预批的,填制资金审批单,由校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10万元(含)以上的,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填写预批申请单,由填表人(一般为拟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处室校级领导签字复审后,报校长处。由学校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同意预批的,填制资金审批单,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付款方式及规定
第六条 银行转账支付(和公务卡支付)
1千元以上的对公支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支付方式,1千元以下的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只有在无法实行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章 主要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第七条 业务完成后,经办人凭预批单、发票、其他相应资料进行报销。报销须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事项、财务处处长按照财经制度审核票据及对应资料完整性、分管经办处室校领导复审事项、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批准报销;费用发票等原始单据由经办人签字。学校财务处依据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原始单据、预批单予以报销并入账。
第八条 人员经费
(一)单位用事业收入发放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课时酬金、加班费等,须报学校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在预算范围内支出。
(二)学校在编人员经费开支,由财政直接代发部分,按照银行提供的支付凭证直接列支,由校内发放的须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三)专家费等,需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号码、手机号码)、职称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
(四)人员经费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公用经费
(一)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全校开支的业务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二)全校范围内的常规支付业务,如财政工资发放、经校党委会批准的预算经费下拨、应缴资金上缴、代扣个人所得税上缴、利息支付、银行代扣手续费等费用由财务处长审批直接入账。
第十条 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由项目管理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有关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按《邯郸幼专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购置费
(一)仪器设备购置、大宗图书文献资料采购须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有关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二)单位价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含家具),须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账。
(四)学校经费购买的各类图书资料,须在学校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账。
(五)购买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须提交材料验收手续,各部门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具体包括维修材料、办公用品、医疗耗材、实验材料、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专用材料、其他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三条 维修(改造)经费
(一)单项合同价在规定金额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须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有关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二)维修(改造)工程合同中有设备购置的,应单独列出,并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凭货物销售发票,按合同条款结算付款。
(三)维修(改造)工程中涉及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方能结算付款。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
(一)因公出国(境)业务费根据《邯郸幼专出国经费使用办法》,执相关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持有出国任务书或邀请函、出国(境)审批、公示手续;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按照《邯郸幼专公务接待办法》,持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函。
(三)公务用车费用执行《邯郸幼专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议费
学校主办会议时,按规定可以开支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及租车费等支出,具体标准执行《邯郸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报销时需提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纪要、《会议预/决算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电子结算单等。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报账按《邯郸幼专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费
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三个月以内的国内培训),按规定可以开支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标准执行《邯郸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报销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资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第十八条 实习费(教学专项经费)
教学专项经费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创新创业协同育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等经费,由教务处采用一定标准统一分配,各经费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经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基建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和预算控制。凡在学校财务核算的工程项目,须经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立项,凡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
(二) 具体报账要求
1.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建安发票;
2.已完工程结算,须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单等资料;
3.单项工程结算价款超预算、超合同的,应由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说明超支原因及相关情况,根据超支金额大小按原工程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报销票据的规定
第二十条 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一)外单位开具的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应包括:1.付款单位名称(须注明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如票面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数量的,应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使用电子发票报销的,须在发票上注明“本人承诺该发票仅报销一次”。
(二)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有误或涂改,须重新开具。
(三)报销票据应由经手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报销;购买实物的应增加验收人签字。
(四)从国外取得的发票或收据,报销时提供原件的同时必须将全文翻译成中文。
(五)报销票据的报销期限: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当年12月份开具的票据,因故未能及时在当年报销的,须于次年1月底前报销完毕。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下列票据,财务部门拒绝受理:
1.白条、假票据。
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
7.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下列票据报账时需附清单:办公用品、书籍、复印打印资料、耗材、配件、定期结算的用车、住宿等费用、印刷费等;网购物品需附支付证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照《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邯财〔2014〕6号)、《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邯财〔2015〕13号)、《邯郸市关于推行预算单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试点改革的通知》(邯财库〔2018〕16号)、《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邯财行〔201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邯郸市及各县(市)区(不含武安镇、武安开发区)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
第二章 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公务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机关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前需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备案表》按照《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请销假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有关领导逐级审批。
第六条 实施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管理,通过“公务之家”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和“河北省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实现公务人员从出差申请审批、到车票酒店预订、再到费用支付记账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全方位记录公务人员活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注册“公务之家”手机APP账户,并办理公务卡。所有出差申请的填报、审核、报销,应通过“公务之家”手机APP完成。所有出差费用(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报销时,财务人员应将差旅补助一并打入出差人员公务卡。严禁使用现金支付,使用现金支付的,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含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标准按《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邯财行[2017]4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邯郸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邯郸市区及市内各县(不含武安镇、武安开发区)出差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邯郸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到邯郸市区及市内各县(不含武安镇、武安开发区)出差的,每人每天4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按照业务归属部门在预算计划内支出,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票据。并通过“公务之家”APP提交报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教辅及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补助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财务处按照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差额部分。对外出参加会议统一交“会务费”的,按照会务费明细项目报销相关费用及补助;无法取得明细项目证明的,应视同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学校一律不再补助。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每学期报销往返两次差旅)。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期间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包干定额50元;时间在半个月的以上的期间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包干定额20元。
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等带领学生到市内外参加运动会、比赛(竞赛)、展演等公务活动,教职员工按照上述差旅费标准报销;学生按照上述差旅费标准的50%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业务工作中,凡是有专项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1: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邯郸市市级机关 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
序 号 | 地区(城市) |
|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旺季期间 | 厅局级 | 其他 人员 | 上浮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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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
1 | 石家庄 (省会城市) | 450 | 450 | 31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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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家口市 | 450 | 450 | 310 | 350 | 7-9月、11-3月 | 675 | 525 | 50﹪ |
3 | 秦皇岛市 | 450 | 450 | 310 | 350 | 7-8月 | 680 | 500 | 50﹪ |
4 | 廊坊市 | 450 | 450 | 31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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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唐山市 | 450 | 450 | 31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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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沧州市 | 450 | 450 | 310 | 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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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衡水市 | 450 | 450 | 310 | 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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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邢台市 | 450 | 450 | 310 | 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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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德市 | 450 | 450 | 310 | 350 | 7-9月 | 580 | 580 | 25﹪--66﹪ |
10 | 邯郸市 | 450 | 450 | 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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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定市 | 450 | 45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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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
1 | 北京市 | 500 | 650 | 35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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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 | 450 | 480 | 32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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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西省(太原) | 480 | 480 | 31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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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460 | 460 | 32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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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辽宁省(沈阳) | 480 | 480 | 330 | 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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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大连市 | 490 | 490 | 34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20﹪ |
7 | 吉林省(长春) | 450 | 450 | 310 | 350 |
|
|
|
|
8 | 黑龙江省 (哈尔滨) | 450 | 450 | 31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20﹪ |
9 | 上海市 | 500 | 600 | 350 | 500 |
|
|
|
|
10 | 江苏省(南京) | 490 | 490 | 340 | 3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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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浙江省(杭州) | 490 | 500 | 340 | 400 |
|
|
|
|
12 | 宁波市 | 450 | 450 | 330 | 350 |
|
|
|
|
13 | 安徽省(合肥) | 460 | 460 | 310 | 3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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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福建省(福州) | 480 | 480 | 330 | 3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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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厦门市 | 490 | 500 | 340 | 400 |
|
|
|
|
16 | 江西省(南昌) | 470 | 470 | 32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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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山东省(济南) | 480 | 480 | 330 | 380 |
|
|
|
|
18 | 青岛市 | 490 | 490 | 34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20﹪ |
19 | 河南省(郑州) | 480 | 480 | 330 | 380 |
|
|
|
|
20 | 湖北省(武汉) | 480 | 480 | 320 | 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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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湖南省(长沙) | 450 | 450 | 33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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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东省(广州) | 490 | 550 | 34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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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深圳市 | 500 | 550 | 350 | 4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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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广西(南宁) | 470 | 470 | 330 | 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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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海南(海口) | 500 | 500 | 35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30﹪ |
26 | 重庆市 | 480 | 480 | 330 | 3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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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四川省(成都) | 470 | 470 | 320 | 370 |
|
|
|
|
28 | 贵州省(贵阳) | 470 | 470 | 320 | 370 |
|
|
|
|
29 | 云南省(昆明) | 480 | 480 | 330 | 380 |
|
|
|
|
30 | 西藏(拉萨) | 500 | 500 | 35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31 | 陕西省(西安) | 460 | 460 | 320 | 350 |
|
|
|
|
32 | 甘肃省(兰州) | 470 | 470 | 330 | 350 |
|
|
|
|
33 | 青海省(西宁) | 500 | 500 | 35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34 | 宁夏(银川) | 470 | 470 | 330 | 350 |
|
|
|
|
35 | 新疆(乌鲁木齐) | 480 | 480 | 340 | 350 |
|
|
|
|
附2: 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备案表
外出人姓名 |
| 职务 |
|
外出时间 | 20 年 月 日 时至20 年 月 日 时 |
外出地点 |
|
外出(请假)事由 |
|
外出人签字 |
| 联系方式 |
|
委托主持人 |
| 职务 |
| 电话 |
|
报告单位:
年 月 日
附3: 校级领导班子副职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备案表
报备时间:
姓名 |
|
联系方式 |
|
外出事由 |
|
往返路线 |
|
经费来源 |
| 预算费用 |
|
外出人数 |
| 外出起止时间 |
|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 |
1. 2. 3.
|
校长意见 |
|
校党委书记意见 |
|
备注 |
|
附4: 中层领导干部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备案表
报备时间:
活动组织单位 (加盖公章) |
|
带队领导 |
|
外出事由 |
|
往返路线 |
|
经费来源 |
| 预算费用 |
|
外出人数 |
| 外出起止时间 |
|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 |
1. 2. 3.
|
外出人签字 |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
校党委书记或校长 意见 |
|
备注 |
|
附5: 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备案表
报备时间:
活动组织单位 (加盖公章) |
| 带队领导 |
|
外出事由 |
|
往返路线 |
|
经费来源 |
| 预算费用 |
|
外出人数 |
| 外出起止时间 |
|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 |
1. 2. 3.
|
外出人签字 |
|
部门领导意见 |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
备注 |
|